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3-30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出口企业实际情况,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就贯彻落实《分类管理办法》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现予公告。
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获取相关外部信息;各区、县(市)局根据相关规定和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分类的具体意见,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二、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按照《
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出口企业年末实收资本500万元(含)以上;
(二)有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固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财务人员;
(四)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五)一年内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国税机关行政处罚罚款累计1万元(含)以下的。
三、同时符合《
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须填列《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除《
分类管理办法
》第七条外,发生以下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一类企业自评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未如实填报《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的。
五、上一年度内,除《
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发生过因涉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出口企业;
(二)现有征管系统记录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及发生过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三年的情形。
六、出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或退(免)税办法发生变更的,原适用类别不调整,但发生以下情形,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出口企业发生存续分立,继承主要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的分立出口企业适用原管理类别,其他分立出口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出口企业均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存续合并方出口管理类别;
(四)出口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出口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七、出口企业发生《
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及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情形,管理类别应进行调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市局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并按《
分类管理办法
》的第十七条进行办理。
八、本公告所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含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
九、生产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后,实行单证无纸化管理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事后抽查管理仍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贸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后,原实行直通申报管理办法的二类、三类和四类外贸企业在申报免退税时须提供原始凭证,其余的管理措施按照《
分类管理办法
》及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4-08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支持我市外贸发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程序。
(二)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划分标准。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以下简称《
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年末实收资本500万元(含)以上;
(2)有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固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财务人员;
(4)上一年度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5)一年内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国税机关行政处罚罚款累计1万元(含)以下的;
2.除《
分类管理办法
》)第七条外,发生以下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一类企业自评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未如实填报《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的。
3.上一年度内,除《
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1)发生过因涉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出口企业;
(2)现有征管系统记录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及发生过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三年的情形。
4. 出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或退(免)税办法发生变更的,原适用类别不调整,但发生以下情形,按下列规定调整:
(1)出口企业发生存续分立,继承主要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的分立出口企业适用原管理类别,其他分立出口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2)出口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出口企业均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3)出口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存续合并方出口管理类别;
(4)出口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出口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三)规定了同时符合《
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须填列《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并明确了调整的情形和方法。
(五)规定了公告所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含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