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01 甘国税发〔2006〕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5号)规定,第十七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管理制度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购税征收管理和缴纳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结合甘肃省车购税实际征管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
第三条 纳税人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是指:民航机场、厂矿企业的专用车辆以及分别由军队、武警车管部门统一管理的车辆等。
第四条
条例
第二条“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是指:除
条例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以外的方式,如拍卖、抵债、仲裁、法院裁定等。
第五条
条例
第十三条“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在车辆注册登记前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重新补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
第七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购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购税的计税依据。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补征车购税。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根据免税条件消失的不同情况按照车辆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确定车辆价格信息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于每月28日前报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及时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统一并公布。
第十条 纳税人购买、进口、其他方式取得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车辆,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一)进口旧车提供能够证明进口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拍卖单位出具的进口旧车有效证明。
(二)不可抗力导致受损的车辆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注明车辆出厂日期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或海关出具的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注明的发证日期或《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出厂日期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开票日期确定车辆库存时间。
(四)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试验用车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现场验车确认车辆行驶里程。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派员对车辆的相关配置进行实地查验,具体查验办法和程序按《甘肃省
车辆购置税验车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免征车购税的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十三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车辆所有权未转移的,按照变更业务处理;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按照过户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发动机号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要求管理车购税档案
(一)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车购税档案管理按“一车一档”原则建立。
(三)车购税档案应分台帐、档案袋、电子文档等方式储存和管理。
(四)车购税档案不得随意涂改、调换、外借。查询车购税档案,须按规定办理查档登记,并经车购税征收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调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借调查阅。
(五)车辆报废后,应依据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注销证明,办理车购税档案的注销手续,报经省局批准后,造册登记,定期销毁。
第十七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进口车辆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4.《
车辆购置税验车表》;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完税证明正、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资料
(一)新车缴税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第一联。
(二)特殊车辆缴税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第一联;
3.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资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三)重新办理缴税的车辆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第一联;
3.原完税证明正本;
4.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改型后的底盘合格证复印件、销售单位开具的底盘销售发票或修理单位开具的底盘更换发票;
6.免税条件消失的:过户证明或改装改型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免税车辆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提供的资料;
3.未列入免征图册的车辆:《免税申请审批表》。
(五)退税车辆
1.《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
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第一联;
3.《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的资料。
(六)补办车辆
1.《换(补)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遗失声明原件;
3.车辆登记注册前丢失的,原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丢失的,新完税证明副本原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过户车辆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过户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登记注册前过户的:原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过户前《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过户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过户的:原完税证明正本原件、新完税证明副本原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转入车辆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转入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转出地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转入档案资料;
4.转入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原件。
(九)变更车辆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变更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登记注册前变更的:原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变更前《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变更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变更的:原完税证明正本原件、新完税证明副本原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等相关表格的样式、规格、填表说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做好车辆信息的采集、导出、传递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