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8]41号 2008-2-3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来接各地反映,海关对部分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模式。经研究,在总局未下达相关文件以前,除海关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各地不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联网监管的企业,需根据海关定期核销的网上数据,打印出相关页面,加盖海关印章后,作为进料加工业务办理的依据。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