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减少和有效解决涉房矛盾纠纷,维护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全面完成规划和承诺的各项建设配套设施,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未全面履行相关规定、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住宅区不得向业主交付,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内容作为交付使用的必备条款,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同时,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内容应纳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有关综合查验的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