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1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青发〔2016〕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14〕34号)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区政府按规定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照本区上年度财力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政府住房基金,在满足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资金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用足用好政策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使用政策性贷款、国开发展基金等。要进一步争取上级财政在我市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券发行方面给予额度支持,力争早发快发,协调发债资金尽快到位,筹集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用于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资本金及其他临时性资金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棚户区改造,综合考虑资金实力、服务水平、融资成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经验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棚户区改造资金出现临时性缺口时,可适当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
(四)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市财政、审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管力度。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尤其是融资资金的使用监管,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严防资金沉淀,降低财务成本。
二、畅通商品房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转换通道
对主城区纳入国家2016—2020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有关区政府要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需房屋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综合考虑价格、区域、户型等因素,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研究建立安置房房源储备和周转制度,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三、依法处置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
区政府要结合控规修编,加快棚户区改造区域的规划论证,合理规划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的利用。对棚户区改造后腾空土地及经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确定保留的房屋,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维护。腾空土地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划拨或者出让,出让收入除按规定计提相关基金外,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适宜出售的保留房屋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不适宜出售的保留房屋应作为政府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资产管理平台核算,并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或国有企业具体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维护等费用由负责接收的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土地范围,为负责接收的单位依法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在土地未收储前,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由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房屋征收和补偿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处理好棚户区改造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权属证书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速迁奖励费按实际户进行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或补偿资金予以提存。
对行政代管、委托代管和宗教团体代管等其他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住宅房屋以及实际用于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因历史政策原因形成承租关系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确认后,参照我市棚户区改造中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后,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自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只对产权人依法补偿。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已按照我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产权和承租关系不变。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货币补偿金额30%的补偿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剩余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相关奖励费支付给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其他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成文日期2016-09-23发布日期2016-09-23索引号00511755800097020190001编号青政办字[2016]11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88727012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背景及意义
自2013年开始,我市连续出台了11个法规和文件,为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市还有12万户棚户区需要改造。随着棚改的深入开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开始显现,为加快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切实解决存在问题,特制定本通知。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各区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改,且区级资金按财力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与棚改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政府住房基金在满足住房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棚改。二是用足用好政策性资金。进一步争取上级财政在我市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券发行方面给予额度支持,力争早发快发。三是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棚户区改造,公开择优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四是加强棚改资金监管。市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使用效率、严防资金沉淀、降低财务成本。
(二)畅通商品房与棚改安置房转换通道。督促各区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需房屋安置的项目,明确要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棚改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研究建立安置房房源储备和周转制度,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棚改税费优惠政策。
(三)依法处置棚改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对棚改后腾空土地及保留房屋,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相关基金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适宜出售的房屋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纳入棚改资金。不宜出售的房屋纳入政府资产管理平台核算,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或国有企业进行管护和使用,费用由其按市场化方式解决,市国土房管部门为其依法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在土地未收储前,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由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或国有企业管护。
(四)历史遗留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对产权证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当事人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速迁奖励费按实际户进行支付;达不成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或补偿资金提存。对委托代管住宅房屋、行政代管和宗教团体等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居住的非住宅房屋,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后,参照棚改中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征收补偿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自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只对产权人依法补偿。对已按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产权和承租关系不变。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30%的补偿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剩余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相关奖励费应支付给承租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