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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滨市监发〔2025〕1号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进专利产业化,有效发挥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专利创造,对市级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给予资助;

(二)专利运用,对市级专利导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等项目资助;

(三)专利奖励,对市级专利奖进行奖励;

(四)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实施滨州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鼓励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战略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培育,形成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发明专利组合,提升知识产权储备;鼓励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产业化,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对验收通过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项目分3个档次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1.已具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基础,经培育再获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符合项目培育导向,最高补助10万元;

2.已具有10件以上发明专利基础,经培育再获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符合项目培育导向,最高补助20万元;

3.已具有15件以上发明专利基础,经培育再获1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符合项目培育导向,最高补助30万元。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绘制专利地图、建立专题数据库、为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指南。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后补助方式,市财政对验收通过的项目一次性最高补助15万元资金,各县区可根据项目实施和本地财政情况适当补助。每年度专利导航项目数量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确定。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滨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贷款发生的利息,在企业还完贷款本息后给予一次性贴息,其中至少包含一项新质押的发明专利。贴息金额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同一家企业每年度内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

(四)专利奖励。对专利产业化项目进行奖励,设市重大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市重大专利奖,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项目评审情况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严格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总体预算绩效管理和拨付资金等。

第十条 本资金使用应符合各级关于财政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绿色门槛”制度审查落实。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当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5日。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1-06 有效范围: 山东 滨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