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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威海市区村庄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威海市区村庄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8- 14 威政发〔2013〕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建议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快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提高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村庄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域城市化,以推进农村居民市民化为核心,以重点区域和重要功能区开发建设为载体,坚持规划为先、整合为主,统筹兼顾、科学有序地推动村庄改造工作,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快推进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

二、改造原则

(一)政府引导,有序推进。村庄改造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积极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村庄改造的年度计划和建设时序。

(二)村民自愿,民生优先。村庄改造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按程序征集村民意愿,按规定上报改造计划。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统一规划,高标准建设。村庄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加快培育地域文化特色突出的新型农村社区,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城镇化、生活服务社区化、生活方式市民化。

(四)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村庄改造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办理各项开发建设手续,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确保工程质量。提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型住宅,鼓励村庄改造项目申报A级住宅性能认定、绿色建筑认定。

三、优惠政策

列入城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的村庄改造项目中的改造安置住房(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部分,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农村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于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农村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免缴小区内配套设施押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

4.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在项目开工时缴纳50%,项目配套设施开始施工时再缴纳其余50%。

5.对无供热设施和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免缴供热和燃气设施费。按改造安置住房面积,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按改造安置住房面积和地下车库面积,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缓交噪声排污费,减半收取防雷接地检测费、施工图审查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等中介服务收费。对相当于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7.对供排水管网配套施工费用和供水设施增压费用,在管网施工时缴纳2/3,管网竣工验收通水时再缴纳其余1/3。

8.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按90%收取,项目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按照核定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的20%缴纳,供电部门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缴纳总额的6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市区村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庄改造的组织、实施、督查等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村庄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确保村庄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推进村庄改造工作。对研究确定的优惠政策,要坚决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凡是不落实或是执行中打折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国家、省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村庄改造项目。各区可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用于对村庄改造项目建设的奖补。市城乡建设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物价、人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地税等部门、单位,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村庄改造项目基本建设手续的办理程序,既要保证相关政策顺利落实,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项目“搭车”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村庄改造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严格程序。每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要将辖区下一年度村庄改造计划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村庄改造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批准。根据省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市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每个项目的建设规模、回迁安置面积等指标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减免相关费用的依据。各区政府(管委)按照国家、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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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