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20〕2051号
USHUI.NET®提示:七、 本通知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青国税发 〔2012〕120号) 、《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
》 ( 青财税字〔2014〕1905号
)、《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
》 ( 青财税字〔2017〕590号
) 、 《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青财税字〔2018〕92号
)、《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青财税字 〔2019〕822号
)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