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夯实竞技体育人才基础,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


  1.各级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是我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体育运动学校所需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保证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提高办学质量。


  2.体育运动学校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文化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范围。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体育运动学校要取得相应办学资质,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保证运动员文化教学需要。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完成相应阶段的教学任务,并支持、配合做好优秀体育特长生的就学、转学、训练等工作。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工作继续实行文化课准入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4.体育运动学校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加强运动员文化学习,不断提高文化教育质量。


  5.体育运动学校应加强运动员文化课程教学,统一使用教材、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进度,为运动员进一步深造打好文化基础。


  6.体育运动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科学进行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切实保障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周课时和学年课时应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执行。高中阶段每周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4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840学时。体育运动学校的教练员要关心并督促运动员抓好文化学习,运动员文化学习成绩作为教练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7.体育运动学校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坚持科学选材,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训练的年龄。逐步推行赛前文化课测试,测试成绩不达标的不允许参加比赛。到2016年,全省青少年所有比赛项目要实现赛前文化课测试全覆盖。省级比赛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市、县级青少年体育比赛可安排在周末进行,应尽量避免占用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


  8.运动队外出集训1个月以上的,体育运动学校要采取选派文化课教师跟队教学辅导、实行远程教育、就近联系学校借读等方式保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集训地所在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协助提供运动员学习所需的教师资源和教育场所,达不到以上条件的不得组织外出集训。运动员因参加集训、比赛影响文化学习的,返校后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9.建立考评和激励机制。普通中小学代表体育运动学校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输送到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人数,体育运动学校输送到省、市运动队或高等学校、上级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人数,均纳入教育部门的教学督导和考核体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学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对学习成绩优秀的青少年运动员和表现优秀的教师、教练员给予奖励。


  10.选择教学水平较高的体育运动学校设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研究室,探索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律,研究和编写符合运动员特点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加快运动员远程文化教育网络建设,探索开展远程网络教学,丰富运动员文化教育手段和内容。加强各体育运动学校间的交流协作,研究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11.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将运动员文化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抓紧制定山东省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明确责任任务、检查标准、处罚规定等内容,组成联合督导检查小组,定期开展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体育运动学校建设、运动员课程标准实施、教师培训等任务落实情况,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12.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优质体育资源和优质教育资源的最佳结合。要积极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义务教育阶段后备人才的培养应逐步转向以普通中小学为主体,体育部门选派体育专业教师进行专业指导。要更多地在中小学建立体育人才培养基地或设立特色项目,保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学习,培养和带动更多的青少年广泛参与体育锻炼,为具有体育运动天赋的学生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13.探索和实践对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适时分流。保证在义务教育阶段已不宜继续从事运动训练的运动员能够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或省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参加文化学习。对于特殊体育人才,可采取免试或适当降低文化课考试成绩录取入学。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比赛成绩的初中阶段业余运动员,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可免试或降低分数线进入当地优质高中学习。根据运动员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与职业院校实行联合培养,学生在完成相应专业课程后,同时授予职业院校的文凭。积极引导、支持省退役优秀运动员和省、市体育运动学校获得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的运动员通过国家示范性单独招生方式进入省内高等职业院校或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学习,使他们成为既具有一定体育技能、又具有职业技能的实用技术人才。


  14.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鼓励优秀运动员升学深造的政策,规范和改进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和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单独招生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为符合报考条件的运动员和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进入高校学习创造条件。


  15.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规定,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质量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体制机制,加强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


  16.整合现有体育资源,加强体育职业教育,开展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职业转岗和职业技能培训、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研究等。


  17.省体育训练中心承担全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切实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以及集训、试训运动员的学习、补习、转学等工作落实。暂不具备九年义务教育条件的训练单位,由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确保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形式。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评估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各单位要设立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对在队训练期间认真参加文化学习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给予奖励。


  18.面向优秀运动员大力开展体育职业教育,帮助优秀运动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切实增强就业的社会竞争力。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帮助优秀运动员获得符合本人特长的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发挥体育特长创造条件。


  19.联合有关高校建设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高等教育基地,重点加强山东体育学院运动员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逐步丰富运动员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科目和知识体系,不断提高运动员的学历教育质量,全面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20.省优秀运动队所需文化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进修培训和待遇、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转学升学等适用体育运动学校的相关政策。


  四、不断强化优秀运动员各项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


  21.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为优秀运动员及试训运动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建立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优秀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22.适时为优秀运动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优秀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体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3.进一步加强优秀运动员医疗保障工作。省体育局驻济单位优秀运动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规定执行。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驻济以外单位的优秀运动员及所有试训运动员,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秀运动员退役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4.优秀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及所在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优秀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各市要尽快将优秀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确保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参保手续。各市可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特点,为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办理专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筹解决运动伤病产生的医药费。


  25.加强省运动员康复中心建设,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医疗设施条件。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加强对运动员运动伤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普及各项目训练中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和治疗基础知识。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体检和运动伤残档案,及时掌握优秀运动员身体健康状况。加强对优秀运动队队医业务管理,制定优秀运动队医疗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把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考核内容。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医疗康复水平。


  26.在省内主要医院建立优秀运动员就诊绿色通道,为优秀运动员就医提供便利。由省体育局牵头,省运动员康复中心和部分省医疗单位高水平专家参加,组成专家医疗团队,定期到运动队巡诊,及时做好优秀运动员重大伤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27.进一步做好退役优秀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在全省考录公务员时,可从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中招考公安特警。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有意愿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退役优秀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各市、县(市、区)组织学校聘用工作人员时,应为退役优秀运动员安排一定数量的招聘岗位,并对他们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给予一定的支持。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聘用退役优秀运动员。


  28.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29.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可持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退役运动员正式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0.统筹运用财政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发生的重大伤残事故补助、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和组织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3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运转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不断完善落实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2.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