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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人社函〔202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11.17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78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鲁人社函〔2020〕41号精神,结合潍坊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列支。

  (四)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申领申请,要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利用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信息比对核查,比对结果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流程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2.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筛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审核结果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本人,为符合条件人员自动延长待遇享受期限。流程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申领申请,要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利用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信息比对核查,比对结果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流程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4.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流程及规定标准办理,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申领申请,要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利用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信息比对核查,比对结果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流程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资金来源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失业补助金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潍坊市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领,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就近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补助金申领申请,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要充分利用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核验其领金情况以及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核验其参保缴费年限和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缴费满一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核验其参保缴费年限、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告知结果。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将不通过原因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

  4.资金拨付。经审核确认的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申领人员,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流程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待遇享受信息同步录入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

  5.市级监督。县市区(开发区)将失业补助金政策办理享受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抽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办理失业补助金政策享受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三、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问题

  鉴于我市已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四、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实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上级人社、财政部门的部署安排,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细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

  五、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要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特别是要取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加快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将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不得人为设置领取待遇附加条件,特别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要做好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统一答复口径,切忌生硬回答“不知道”“没政策”。要采取“点对点”短信告知等方式,精准推送说明有关情况。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实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坚决防范基金风险。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停发,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缴费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

  七、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将对落实失业保险扩围政策情况进行日调度、周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务必要高度重视,确保于7月15日前实施失业补助金等阶段性扩围政策。要成立工作专班,抓好组织实施。要明确答复口径,层层搞好政策培训,7月15日前完成窗口经办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轮训,确保全面掌握新政策,依政策规定办理业务,准确解答群众咨询。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人员配备,提高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回应业务经办人员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敏感问题。要畅通沟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群众来访、政务服务热线、信箱、网络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和省市人社部门将采取明察暗访、“厅局长走流程”、舆情监控等方式,检查检验政策落实情况,对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畅通”的典型案例,进行实名通报。



[专家解读]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78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鲁人社函〔2020〕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字〔2020〕41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市人社局制定下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实施有关具体事项。

  二、制定依据及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7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鲁人社函〔2020〕41号、《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字〔2020〕41号)等文件精神,潍坊市人社局制定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三、《细则》的重要举措

  《细则》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三项,同时对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切实防范基金风险作出了要求。

  一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为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等四类失业人员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对网上申领有困难的,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二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2020年3月至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失业补助金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

  三是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问题。鉴于我市已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