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5年6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激发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创新成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职工创新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若干。
第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一线职工,重点向制造业等十优产业倾斜,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范围: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
(二)在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七)其他在生产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创新成果奖获得各等次奖项的基本条件
(一)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创新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成果质量水平较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二)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外先进水平,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
(三)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的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四)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五)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经济应用价值,被本单位采用推广。
第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负责受理申报、初审创新成果、聘请专家评委等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职工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
第八条 职工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提交市总工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职工创新成果由职工个人(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或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进行网上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县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直、系统产业、大企业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申报:
(一)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申报评选项目的;
(二)创新成果有权属争议,且申报时尚未解决的;
(三)创新成果完成人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四)创新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五)其他不得参加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材料审核、专家评估、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考察等阶段组成。具体评审方案由评审委员会视申报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拟评选项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附相关材料。市总工会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与有关方面核实,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三条 评为职工创新成果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表扬。对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可授予“临沂市五一劳动奖章”。临沂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优先推荐申报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奖励临沂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第一完成人)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0.5万元。
第十五条 评为职工创新成果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向研发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创新成果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补助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为荣誉奖励,不作为该成果权属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
(2020年5月7日印发)
文字解读:《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8日印发了《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省总工会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当好主力军、聚力新动能、建功新时代”劳动竞赛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育选树山东省创新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广泛开展了职工劳动竞赛和职工全员创新等工作,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形成了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氛围。市总工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总工会部署要求,深入贯彻创新发展理念,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先后组织开展了“当、聚、建”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和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广泛组织开展职工全员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创新活动,提高了职工技能素质,激发了职工创新潜能,加大了职工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今年,市总工会将企业全员创新工作申报纳入全市重点改革事项和省总工会创新奖项目,而职工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作为企业全员创新的重要内容,其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当前,我市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氛围还不够浓厚,激励措施不够健全和规范,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出台激励评选办法尤为必要。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创新工作,深化全员创新活动,统筹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总工会在广泛调研和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育选树山东省创新企业的意见》《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等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市总工会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到合肥、威海等地学习,借鉴他们在职工创新成果方面的好做法,并到有关县区和市直大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工信、国资、人社、科技、知识产权、财政、工商联等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后又送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规范、可行。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内容共十八条,主要包括目的意义、评选范围、评选原则、奖项设置、基本条件、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等内容。评选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给予表扬,设立特等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五个奖项,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可授予“临沂市五一劳动奖章”。《办法》对于激发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积极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即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