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以及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贷款融资主体及职责
对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资金需求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的融资贷款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通过市场化运作不能满足全部资金需求、改造资金存在缺口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确定,由青岛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置业集团通过部分市直管国有非住宅房产和注入资本金成立子公司,专门承担融资任务)和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贷款融资主体。上述两个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承借贷款,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融资主体公司须按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贷款的借入和组织偿还,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审批程序
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贷款主要用于市内四区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融资主体公司总的贷款规模,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根据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意见,报领导机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融资主体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贷款规模编制资金配置方案,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管理费用。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将项目申请材料(应包含改造方案、工程概算等内容)报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核确定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贷款资金使用手续。
三、贷款的偿还与担保
市级财政对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扶持,主要包括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相关基金后,全部用于危旧房改造;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偿还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通过改造项目收益安排还本付息。若项目还款现金流不足,区政府要依据明亏明补的原则建立区级财政补偿机制,由区级财政对项目亏损部分进行全额补足。各区政府应当与融资主体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责任。
项目贷款担保,主要通过在建工程抵押、项目以外的房地产权抵押、股权质押、特许收费权质押、担保等方式解决。
四、贷款项目资金管理
贷款资金使用由融资主体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合理调度。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要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实施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必须先征得市政府同意并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
五、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
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融资主体、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季度向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财务报告。项目单位在使用贷款的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须报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贷款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