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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云财税〔20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6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我省计税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