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淡季储煤补助及供热企业收益互补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91号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中心城区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淡季储煤补助及供热企业收益互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心城区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淡季储煤补助及供热企业收益互补办法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供热条例》、《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要求,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施依据
《
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临沂市供热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供热分户计量、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二、实施原则
在建立煤热价格联动的基础上,建立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机制。当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时,按照“财政合理补贴、供热企业挖潜消化、受益居民适当承担”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确保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益居民正常合理取暖。加大对供热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合理补偿供热企业供热政策性亏损;供热企业加强内部挖潜改造,提升管理效能,降低供热成本;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合理确定居民供热价格。
三、实施范围
(一)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参与中心城区城市集中供热的亏损供热企业。
(二)淡季储煤补助范围:具备淡季储煤降低供热成本条件的供热企业。
(三)供热企业收益互补范围:中心城区国有集中供热、工业供汽企业。
四、具体办法
(一)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
将供热人工费、折旧费等费用作为定量指标,将煤炭价格、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等作为变量指标。定量指标由供热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增收节支等措施内部消化,变量指标通过煤热价格联动和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予以解决。
以居民采暖价格调整年度作为建立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的基期年度。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参考上年度供热企业亏损状况,通盘考虑各类影响供热成本的因素,预测下年度亏损额,结合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供热年度开始时,按照预算额预拨50%;供热年度结束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居民供热政策性亏损进行审计,市财政局按照审计结果,结合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进行补贴清算。
(二)淡季储煤补助
根据供热企业供暖季耗煤总量,折算成标煤总量,换算出供暖季30天的储煤量,计算储煤贷款额和利息费用。将利息费用纳入该企业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发放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时予以解决。
(三)供热企业收益互补
设立热源收益调节资金,实现工业供汽与居民供热企业之间收益互补。对国有工业供汽企业,按照企业净利润的10%单独提取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补充收益调节资金。
五、组织实施
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淡季储煤补助及供热企业收益互补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市国资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