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8〕131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保证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
支付范围通知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4号)中明确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及保健品、食品等,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