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科技局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2021-09-30 临科字〔202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12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12-24)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市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和《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鲁科字〔2020〕67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指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临沂市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
(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 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 申请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材料包括:
(一)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二)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县区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区域布局、突出绩效、注重潜力”的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八条 基地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填报“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加强考核管理。按照基地填报的“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报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培训绩效主要包括:年度举办培训班期数、培训总人数、受培训人员技术转移绩效,以及编写并为其他单位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师为其他机构授课情况,为市、省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供先进典型和经验等。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违规宣传、收费、扩大培训范围,发生诚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其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考核情况,由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所在县区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报送核心信息变更情况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县区科技局经核实后转报市科技局,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基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无理由未填报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负责申报、认定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相关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实行责任倒查、终身追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9-30 作者:科技局
现将《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临科字〔2021〕60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技术交易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市一个短板,特别我市技术经纪人才队伍建设还刚刚起步发展,技术经纪人作为促成技术商品交易为目标的专业服务人员,是技术交易活动中的“红娘”,目前全市具有经纪人资质的从业人员不足百人,且都处于初级阶段。不能满足当前的技术市场建设急需的既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又懂法律、懂商务、懂管理、懂财税政策的跨界复合型技术经纪人需求。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为全市成果转化提供高水平、专业化人才队伍支撑,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
》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前期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2020年,山东省科技厅印发了《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指出,省科技厅负责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市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
三、起草过程
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
》,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起草了《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
四、办法的框架与内容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共十九条。
一是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市科技局负责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了基地认定的条件与流程。明确了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
三是提出了对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措施。明确了市科技局负责基地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明确了罚则,对各个主体提出了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
四是确定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0月1日,施行日期是自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