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15-09-23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