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 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2-17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
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