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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钛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钛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1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9-05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蛇纹石等矿产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日地税发[2004]83号)收悉。对钛铁矿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钛铁矿是以铁矿石作为主产品开采的一种矿石,是铁矿石的伴生矿,根据资源税的征税原则,伴生矿应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开采钛铁矿应按铁矿石征收资源税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