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发〔1996〕191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19
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桂林计财字[1996]100号)收悉。鉴于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由林场、苗圃拥有的现存林木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形成的一种资源性的资本,是1995年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一项特殊资本金,与企业的“实收资本”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