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3-12-22》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精神,将我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为推动工作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范围是指除金融、文化类企业外,目前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后,一并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各市直单位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全面填报相关内容,包括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财务、运营及人员情况等,确保摸清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家底。
(二)改革重组。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推进改革重组。
1.组建一级企业。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企业,组建或改建为市管一级企业。
2.兼并重组。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市级投资集团,由市级投资集团进行重组整合。
3.维持现状。对承担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技能培训等特殊职能或高校学生实习、教学实训等公益性任务,政企、事企难以分开,主要涉及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所属企业,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
4.清理退出。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再划转,由原主管部门另行提出清理、注销、关闭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5.对文化类企业,《关于组建潍坊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的通知》(潍办字〔2016〕37号)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仍按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6.对地方金融类企业,仍按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三)资产划转。鉴于时间紧任务重,首先以账面价值进行产权划转和移交,改革重组时由市国资委公开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予以调整。
重要市属企业的改革重组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市级投资集团和有关市属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
(四)政策支持。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财政、工商、税务、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1.对市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
2.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3.对市属企业审计评估等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通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力推进,于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具体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国资委要认真组织做好改革重组、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原主管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属企业产权划转前,市直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按现行职责办理。
(三)确保平稳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有关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四)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市国资委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