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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等四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等四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发〔2018〕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07〕2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