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潍政字〔202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由责任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组织修改,逾期未完成的,文件自动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综合考虑我市占用耕地质量状况、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及管护费用等因素,经研究,我市市级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调整为:非农建设占用一般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每亩6万元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征收耕地开垦费。
  根据我市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以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各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以满足当地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本标准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5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占用耕地的单位落实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有效方式。近年来,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紧缺,新增耕地开发整理成本不断上升,原市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2号)中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各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补充耕地资金投入的需要,因此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势在必行。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

  三、出台目的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使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重要举措

  (一)非农建设占用一般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每亩6万元标准缴纳;

  (二)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征收耕地开垦费。

  根据我市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以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各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以满足当地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