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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滨财法〔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滨财法【2023】 3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7﹞18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市工业提质增效、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提质增效。主要包括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互联网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工业企业升规纳统,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企业家队伍建设等。

(二)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认证认可及品牌培育。主要包括质量基础建设和质量提升,标准化建设,认证认可,品牌培育和创建等。

(三)知识产权发展。主要包括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高质量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承担的促进高质量发展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高质量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应主要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编报绩效目标是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高质量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按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的分配管理方式。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更多资金采取因素法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下达;市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及省市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资额)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县市区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项目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的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财政局合规性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市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等。

第十四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投入。县市区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填报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高质量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内容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高质量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8月26日。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杜建楼   联系电话:0543-3187736




《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文机关: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1-07-26
一、政策背景

省委、省政府一贯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先后出台文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资金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本局预算科、法规科等有关科室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决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7﹞18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在职责分工上,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在支持方式上,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等方式。在支持方向上,重点支持工业提质增效、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认证认可、品牌培育、知识产权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在资金监管上,对预算编制、绩效管理提出了要求。

联系人:杜建楼   联系电话:3187736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7-26 有效范围: 山东 滨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