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66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规定,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原执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二、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一项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实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要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准确把握国家的主要精神和各项政策,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顺利实施。
三、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国务院办公厅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研究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在新的省内转移接续办法下发前,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不得因跨省转移接续办法的调整,影响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