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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5〕62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与期限。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下同)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项。监管期限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商品房建设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

  二、监管原则。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监管期限内,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倍确定,只能用于购买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施工进度款等工程建设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单位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结合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他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确定。

  三、预售资金收存。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存预售资金。预售人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资金。办理商品房购房贷款的银行应当将预购人的贷款款项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在将预售资金通过监管系统按套存入监管账户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四、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安排。根据商品房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确定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额度。当单体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30%;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60%;单体工程竣工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5%;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时,使用余额部分。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但实际已达到入住条件,且企业信誉较高的,经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核实,累计使用资金额度可不超过资金总额的95%。预售人使用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提供由施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要认真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五、监管账户管理。威海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确保预售资金安全。预售人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报送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情况、销售情况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存入和支出对账单。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发现预售人有违规使用预售资金行为的,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项目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使用预售资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