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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34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10-22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市、县一级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即:

1.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储蓄所、办事处和分理处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代扣义务后,由市县支行或相当于市县支行一级的储蓄机构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所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扣缴义务后,由县级邮政局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代扣代缴机构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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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