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地方各税执行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1〕66号
停止执行 成文日期:2001-03-19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关于如何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中对
营业税、
房产税和
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范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
通知》的规定精神,对
租赁住房减征地方各税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住房
租赁市场向居民开放,使居民得到更多的低租住房。因此,《
通知》规定,对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减征
营业税、
房产税和
个人所得税。但对将这部分居民住房改作经营或他用的,则不在减税的照顾范围之内。请各地严格按此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