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附件1废止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
)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 2019年第20号
)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 ( 2019年第20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31号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45号
)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21年第10号
)同时废止。2022年3月22日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 ( 2019年第20号
,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
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
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