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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14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自2013年10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