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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12〕40号


各市管企业:


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津国资产权〔2012〕34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办法》)已经于2012年4月印发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境外产权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我市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境外产权办法


随着我市国有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走出去”的情况逐渐增多,步伐逐渐加快、加大,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防范境外国有资产流失越来越重要。《境外产权办法》的制发是规范我市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强化产权监管薄弱环节、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走出去”经营战略有序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市管企业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境外产权办法》,要充分发挥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枢纽性和战略性作用,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


各市管企业要在深入学习研究《境外产权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要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把《境外产权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各市管企业应当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人员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三、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积极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管企业要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2年8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及专项管理制度应当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四、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


各市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并将清理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同时组织各级子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要建立起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各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五、履行各项程序和要求,做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规范衔接工作


各市管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对2012年5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照有关批复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应当按《境外产权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对于2012年5月1日前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完善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各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境外产权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是经市国资委选聘的年度入选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报送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中文文本。


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监管


各市管企业应当自2013年开始,每年组织对各级子企业执行《境外产权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告市国资委。我委每年将对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管企业在执行《境外产权办法》过程中对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汇报,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或报告。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