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地、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明确缴存范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实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改进提取工作。职工因购房、退休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缴存职工享受城镇低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房租或物业费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贷款结构。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要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担保方式。贷款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可实行存贷挂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的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研究探索不同城市间公积金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全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可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任务量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缴存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监管部门备案。要规范和理顺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大额资金调拨和使用等事项应集体研究决定。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资金实行“零余额”管理,切实减少风险点,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资金收益率。
(三)搞好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建设,优化布局,方便群众。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省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市级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不断完善12329服务热线功能,满足群众咨询、投诉等各项需求。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切实为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考核。从2014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要将缴存扩面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作为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的考评,考评结果要公开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各市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将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舆论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14-2- 25 来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公积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工作,社会关注,百姓关心,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3年12月,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3390亿元,缴存余额1876亿元,累计向111万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948亿元,为651万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14亿元,为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公积金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从国家政策层面看,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滞后于公积金实际工作发展需要,公积金的制度定位、政策设计、体制理顺等方面的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从我省情况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待提高,公积金缴存额增长乏力,公积金省域内无法调剂使用,不同城市间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低收入家庭公积金使用率低,公积金服务满意度不高。
为推动以上问题的解决,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住建厅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25日,孙绍骋副省长召开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等9部门会议,对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会签稿并送省有关部门会签。2014年1月29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程序正式印发。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公积金管理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规范了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政策,明确了保障措施。《意见》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创新性强,共分五部分、十四条,其中具有创新性内容的措施有十多项。下面,针对广大职工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些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意见》提出,“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部门通过调研了解到,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具有流动性大、社会保障意识薄弱、收入不稳定等特点,他们大多孤身在外,没有能力在城市购买住房,多数要回原籍建房或购房,有的愿意缴纳公积金,有的不愿意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纳公积金。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将开展农民工缴存公积金专题调研,拿出农民工缴存和使用公积金的有效办法。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注意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导致的贷款后断缴问题,防范风险;二是注意区别不同情况,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不搞简单的一刀切;三是不断完善使用政策,适当降低门槛,增强公积金制度吸引力。
(二)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意见》提出,“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已经研究探索了劳务派遣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办法,社会效果良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缴存比例偏低、应缴不缴等问题。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指导和推动各地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缴存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劳务派遣职工维权意识,在签署劳动派遣合同时,事先约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关于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问题。目前,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鉴于《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均没有涉及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强制纳入劳动合同问题,《意见》提出,“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和督促用人单位将缴纳公积金列入合同条款。同时,各用人单位、企业也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四)关于超比例、超基数缴存问题。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个别行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公积金,影响社会公平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我省缴存政策执行比较严格,2013年开展了缴存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17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对违规问题限期整改。对此问题,《意见》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有效避免超比例、超基数缴存问题发生。
(五)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被处以罚款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成本很低。《意见》提出,“单位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为公积金管理部门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不缴、欠缴单位违法成本,提供了有效依据,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关于优化贷款结构问题。针对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公积金使用难问题,《意见》提出,“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主要目的是引导各地把公积金贷款发放重点转移到支持小户型、首套房等基本住房消费上,为低收入缴存职工提供便利,逐步解决实际存在的“劫贫济富”问题。
(七)关于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贷款并贴息问题。目前全国50多个大城市出现了公积金资金紧张问题,为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部分城市探索实行了“公转商”、“轮候制”等做法,收到了一定成效。为防止和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提出,“贷款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可实行存贷挂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的办法”。我省济南、青岛等房价较高、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大的城市可研究实行这一办法。鉴于各地情况不同,省里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公转商”和贴息的具体办法,由各城市自行研究确定。
(八)关于研究不同城市间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82.2%,济南、青岛等城市已超过90%,而部分城市使用率不足50%,沉淀资金占比较大,资金使用很不均衡。《意见》提出,“要研究探索不同城市间公积金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目的是使资金得到合理调剂,在保证资金安全和资金调出市收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让资金相对紧张城市的职工能更多享有公积金贷款的机会。目前,国家政策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认真调研,力争尽快推出符合我省实际的资金调剂使用办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力争通过先行先试,走出一条积极、稳妥的路子。
(九)关于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意见》提出,“从2014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要将缴存扩面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作为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解决公积金工作考核层次低、力度差、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有利于推进缴存扩面工作。有关部门将科学合理确定各市缴存人数、缴存额增长等目标,尽快协调落实目标责任书签订工作,督促各市政府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不断扩大我省公积金缴存规模。
(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考评工作。目前,我省大多数公积金中心采取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办理模式,受托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缴存职工的满意度。《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的考评”,目的是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不断提高公积金服务水平。省住建厅已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考评办法(试行)》,与各市公积金中心(包括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全部纳入考评范围,考评情况将在全省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择优设立市级受托银行优秀示范点,连续两个年度获得市级优秀示范点称号的受托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将择优授予省级受托银行优秀示范点称号并授牌,优秀示范点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
(十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问题。针对群众关心的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问题,《意见》提出,“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建设,优化布局,方便群众。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不断完善12329服务热线功能,满足群众咨询、投诉等各项需求”,目的是推动解决经办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切实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十二)关于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目的是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通过适当增加舆论压力,督促各企业把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变成一种自觉行动。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与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好这一制度,在省、市有关网站和平面媒体上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曝光。
《意见》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高我省公积金工作水平和广大职工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