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社会化收储的意见
淄建发〔2021〕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建发〔2021〕237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体系,通过长期租赁社会存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对保障性住房区位多元化的需求,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
淄政办发〔2020〕14号)、《
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
淄政办字〔2019〕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收储房源应具备的条件
(一)收储房源的类型。全市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清晰的社会闲置住房。房源应为1980年之后建成的成套住宅,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无查封、纠纷等情形。
(二)收储房源位置。淄博市城市建成区内拟出租的房屋。
(三)收储期限及房屋面积。收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能够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家庭成员较多或要求合租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房源收储程序
(一)提交房源收储申请。由持有《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承租人)按照收储房源应具备的条件自行寻找房源,确定房源并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后,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单位产权住房持单位介绍信)、承租人身份证明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二)确定收储房源价格。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房源情况,根据房屋的区位、楼层、室内装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合理确定。中心城区收储价格控制在单套每月1000元以下。
(三)签订房源收储合同。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与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社会化收储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收储房源租金的收缴与使用。根据《
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
淄政办字〔2019〕92号)文件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承租人家庭类别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承租住房后5日内交纳首次当季度租金,以后每季度交纳一次租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在收缴租金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执收项目编码,按规定执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库。收储房源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五)收储房源资金来源及支付。收储房源的费用由财政部门筹集,优先从中央、省保障性住房奖补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不足的,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财政部门根据收储房源的数量预拨给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收储房源名细及租金数额每季度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一次租金。
三、收储房源运营管理
(一)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承租人收入、住房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在合同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收储期限内,续签合同。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及房屋所有权人。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其租住的公租住房,逾期拒不退出的,取消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收储房源的动态管理。收储房源的所有权人在《社会化收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不同意继续对其房屋进行收储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及承租人。同意继续收储的,应当在《社会化收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源收储、运营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储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筹集,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和租金使用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收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核定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收储公共租赁房屋的监管和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收储房屋资金的管理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监察机关监督,保证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
文稿解读|《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社会化收储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1-07-29 发布机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推行公租房房源社会化收储模式,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存量资源,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时间紧、任务重的难题,能够迅速形成有效供应,有效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压力,节约时间成本及土地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收储平台,为供需双方搭建了桥梁,既解决了房屋空置的问题,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供应,使得保障性住房房源区位多样化,住房保障更为人性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体系,通过长期租赁社会存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我们起草了该《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二、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三)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三、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五、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2、《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
淄政办发〔2020〕14号)。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住房;(四)经政府批准转为公共租赁性质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保障家庭类别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机构根据支出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申请,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四十条保障家庭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四条经调查核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其承租的住房:(一)承租期间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二)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三)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四)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五)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且确无其他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根据房源情况给予承租人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房屋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年度复核和不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并根据复核或核查结果作出继续、调整、停止保障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3、《
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
淄政办字〔2019〕92号)。(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主要条款说明
本《意见》共四部分、12项主要条款,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收储房源应具备的条件,共3条。主要论述收储房源的类型、位置、收储期限及房屋面积。
第二部分房源收储程序,共5条。主要论述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房源工作中的提交、确定收储房源价格、房源收储申请、签订房源收储合同、收储房源租金的收缴与使用、5个具体环节。
第三部分收储房源运营管理,共2条。主要论述展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房源工作中的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收储房源的动态管理。
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房源收储工作,共2条。主要论述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收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7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