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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临政字〔2021〕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7年1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章 养老服务优待

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市、县(区)承担的资金部分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第六条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七条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八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认证,或者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远程网络认证。

第十一条对有残疾评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县(区)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预约或开展上门残疾评定服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准许职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间请假看望、陪护,为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创造条件。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酌情延长陪护时间。

第十三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出资为低保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脱贫享受政策贫困老年人及检测对象中的老年人、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医疗保健优待

第十五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政府资助参保政策。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就医专用窗口,开设老年病科,设置老年病房。

第十八条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第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护理技能培训。

第四章 生活服务优待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候车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低收入老年人按相关政策给予价格优惠。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率达到100%。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别关照。

第二十五条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纯老年人家庭免费或半价使用有线电视。

第二十七条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五章 文体休闲优待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场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等适老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等老年活动场所、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对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提供优惠。

第三十三条在“文化下乡、科技下乡、卫生下乡”活动中,应当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章 维权优待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优先服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

第七章 措施要求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展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动,将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事迹突出的集体列为“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敬老文明号”“五好家庭”优先推荐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动员“青年文明号”集体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三十七条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条件,且不得附加年龄等歧视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财政应当对公交等优待老年人运营成本较大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九条市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老年人优待的落实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优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的家庭。

本规定所称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临沂市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文字解读:《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现状形势严峻,截至2020年底,我市老年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显示,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6.3万人,占比19.6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55.5万人,占比14.12%,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93、0.62个百分点,老年人口增速加快,全市中度老龄化社会趋势愈发加剧。

老年人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付出了自己的青春,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关爱和优待。老年人优待规定作为老年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而提供的相应设施和服务的一项政策措施。

二、修订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三、修订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于3月制定了修订方案,先是开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收集工作,全面梳理国家、省对开展老年人优待规定相关工作的情况,认真开展修订工作。先后多次赴费县、蒙阴县、莒南县、兰陵县、郯城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进行调研学习。结合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修订)》的初稿。8月23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等26个市直部门书面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回复函26份,其中22个部门回复(均)无意见,4个部门共反馈修改意见7条;根据建议第一次修改完善后,9月13日市卫生健康委再次书面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回复函26份,其中21个部门回复(均)无意见,5个部门共反馈修改意见11条;根据建议第二次修改完善后,10月1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三次(最后一次)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回复函2份。经与各部门充分沟通后,根据建议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后,形成草稿。《规定》凝结着我市老龄工作者的智慧与心血,凝聚着我市各单位对老龄工作的支持与鼓励,是各单位积极参与,充分交流沟通的结果,是全市老龄工作者智慧的结晶。

四、修订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二)具体修订内容

目前,我市主要从养老服务优待、医疗保健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优待五方面,对《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服务:

养老服务优待

对比《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新修订《规定》要求:

1.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当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

2.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县(区)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对上述老年人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县(区)政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失能失智老年人评定残疾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优化工作流程。

4.职工请假看望、陪护老年父母应予以批准。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5.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给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

医疗保健优待

根据新修订《规定》要求: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2.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鼓励使用中医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护理、保健课程。

4.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2次免费上门体检。

生活服务优待

根据修订《规定》要求:

1.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2.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3.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人座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优先购票,上下车、飞机,托运行李。

4.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文体休闲优待

根据修订《规定》要求:

1.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文化场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文化场馆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服务。

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鼓励其他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3.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购门票,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半价乘坐;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观光车、缆车提供优惠。

4.老年教育资源向全体老年人开放。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学习,享受学费减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维权服务优待

1.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2-30 有效范围: 山东 临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