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7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统一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2008年4月2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市房产局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统一办理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和红古区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自2008年5月1日起,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停止办理开发区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2008年4月30日前已由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到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办理。
三、三个开发区内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时,由开发区负责核查出具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情况证明,交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办理。
四、三个开发区务必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业务移交工作。
1、将已办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档案资料移交市房产局统一管理。
2、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移交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统一办理。
3、将商品房面积测绘工作(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绘、商品房面积界定、商品房平面图绘制)交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测绘中心统一承担。
4、将商品房项目司法查封情况及相关资料移交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有效范围:
甘肃
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