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0〕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2022-01-20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0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0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 年7 月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本制度,或制定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等提出的书面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

(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气、供热、道路、路灯、绿化和环卫、停车位等设施,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为实现项目功能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党建、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五)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战时用途、平时用途、抗力等级等。

(六)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太阳能一体化、海绵城市等建设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文件前,应提前15日书面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并提供该宗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坐落、用途、面积及规划条件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书面征求建设条件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职能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汇总各部门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报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并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同意。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对施工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查;未按照要求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对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解读
发文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文日期2020-07-09
一、《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规划配建的全面性、一致性,开发中心组织专人在深入市场调研、借鉴有关地市经验、充分征询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制度》。制定《制度》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建标准、工作责任、实施路径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度》相关依据

制定和实施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是提升开发项目综合配建水平的重要途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一举反三做好学前教育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提出,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推进开发项目配建规范化、制度化。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厘清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涉及面广、部门较多,需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协作合力。《制度》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做好实施工作。

(二)细化相关设施配建要求。有的开发项目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移交使用管理等方面约定不明确,易产生纠纷问题。《制度》载明,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移交使用管理要求,避免产生纠纷问题。

(三)明确建设条件意见书出具流程。《制度》提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权方案和出让文件前,书面征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建设条件意见并汇总,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强化惩戒约束。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落实到位,《制度》载明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对不按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保障开发项目相关设施按标准配建到位。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