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5〕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2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9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22年6月)》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
为适应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我市全面启用《就业创业证》,并确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
就业失业登记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基础入口之一,是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由主体库和补充库组成:以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人力资源(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信息为主体,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态、参加社会保险状态、就业创业需求状况等;考虑人力资源信息动态性和社会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全覆盖的现实情况,以城乡人力资源以外的辖区居民信息为补充,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参加社会保险状态等。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为适应工作需要,按户籍地类别分为本市户籍人员库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库。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按照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服务对接、定制帮扶、汇总更新、评估跟进“六步工作法”要求,依托“智慧就业型社区”,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实名制采集、网络化管理,做到全员登记、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二、规范就业失业全员登记管理服务
(一)做好就业失业全员登记。各区县要按照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创业就业登记(取得各类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人员);单位失业登记、社会失业人员登记进行分类管理。要将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社会劳动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
(二)统一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流程。
1、统一登记地点。原则上,个人申报就业失业登记,主要是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一致)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不一致)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登记;单位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失业登记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有过就业经历的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无就业经历的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自主创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退出失业登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简化登记材料。严格使用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仪审验身份证原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
3、规范证件发放。按照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地点办理《就业创业证》。改革高校毕业生证件发放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4、启用《就业创业证》。根据部、省、市统一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三、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且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1、城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失业期内,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3次以上,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在失业登记时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筛查告知,失业人员自愿申报。就业转失业人员的认定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社会失业人员登记确认由就业困难人员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自愿申报,对申请人员在本社区公示5天,并在公示期结束后,将无异议的人员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并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将不符合事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社区每半年对辖区居民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入户摸底调查。
(三)认定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的可在街道(乡镇)复核时办理)。属以下人员的还需提供其他辅助认定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及社区村居开具的无经营性收入的证明原件;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①家庭户口本原件;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
4、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签署的《日照市被征地农民认定表》。
5、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卡》原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三次求职登记的《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四)信息化管理。依托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基本信息档案,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应退出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时退出就业援助范围。
(五)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分成A、B、C、D、E五类进行管理。其中,对迫切需求就业人员纳入A类管理,对需培训提升后就业人员纳入B类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C类管理,对自愿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D类管理,对暂无求职意愿和要求的人员纳入E类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按照人员分类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援助、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政策援助和服务援助。
1、信息援助。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话、短信服务平台、上门入户等多种途径为其提供就业培训、招聘岗位、就业政策、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等各类信息,便于就业困难人员全面掌握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实现自主就业。
2、技能援助。对纳入B类管理的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出单、培训机构列单、就业困难人员选单、政府买单的模式,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其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质量就业。
3、岗位援助。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纳入A类管理的人员,积极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进行援助安置,鼓励开发社区协管、社区服务等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本辖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4、政策援助。对纳入A类、B类管理并实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援助。对纳入B类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援助;对纳入C类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房租水电费补贴等政策援助。对纳入D类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援助。
5、服务援助。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由社区指定专人,“一对一”帮扶,实现服务对接到位,量身定制帮扶,一人一策全程服务。
6、后续跟踪。对已就业人员要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援助范围: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没有就业意愿的;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5、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本辖区外;7、被判刑收监执行;8、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由就业登记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登记,并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注明退出原因。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注明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及政策相关信息。
四、落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公平待遇
(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项目清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要制定本单位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清单,公开发布,保障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二)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办法。对登记就业创业人员,要确保按规定及时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结合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建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其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二)试点推行《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合一。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试点完成后,积极在全市推广实行。
六、全面提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将就业失业登记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就业创业证》的基础信息台帐、政策认定凭证、工作宣传载体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
全面推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服务向基层下沉,夯实街道和社区工作基础,建立“初次办理、问责到底”的工作模式,做到服务下延、责任到人。强化监督考核,将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建设和《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作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经办人员监督问效机制,科学设计问效方式和办法,进一步增强证件的公信力和实用性。
加快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数字就业”建设,全面建立以就业失业登记为入口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实现对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的全员实名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对就业失业登记中的重复、失效和不完整信息进行清理,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探索与户籍人口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等交互共享;配合山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升级改造,实现业务经办的业务专网与互联网并行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告知和网上查询;创新就业失业登记方式,积极推广移动式登记管理、户外自助登记查询、互联网登记查询、手机查询等数字化管理服务手段。最终实现“前台自主提报、后台审核通过、网络自主打印”方式进行登记打印相关证明材料。
着力加大基层业务支持力度。积极充实基层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服务力量,持续搞好工作人员业务轮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促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落实好就业失业登记相关经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资金在信息采集、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更大成效。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和凭证的宣传,提高广大企业和群众对政策和业务的知晓度。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原有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区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