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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4〕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范围及标准
  向全市离退休的市级劳模发放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的来源及发放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总工会负责发放。因企业(单位)破产、撤销、劳模本人失业等原因,无法落实劳模荣誉津贴的,由市财政承担,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三、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的审批
  市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由市总工会负责审批,劳模保持荣誉情况的审查由劳模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已审批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不再重复审批。市级以上劳模退休或农民劳模年满60周岁后应在60日之内通过县市区总工会或市直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批荣誉津贴,经审批后自退休或年满60周岁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超过60日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本通知下发前退休或年满60周岁的农民劳模尚未审批荣誉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报市总工会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四、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劳模管理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4〕103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好劳动模范各项待遇。要健全完善劳模帮扶机制,妥善解决劳模在就医、就业、住房、养老、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劳模动态,对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法违纪、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逐级上报备案,各级单独表彰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总工会报送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县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等待遇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劳模待遇问题,弘扬劳模精神。
  原涉及劳模待遇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范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附件
  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范围

  1983年地改市以后潍坊市人民政府授予“潍坊市劳动模范”、“潍坊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市委、市政府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从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市级劳动模范。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