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3-20
税谱®提示:优策网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2011年4月25日起第五条废止
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修改为:二、关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代购未税矿产品如何确定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问题
为了解决……未税矿产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资源税。但是……
三、关于资源税征税定额是按资源产品所含元素成份还是按用途确定的问题现行资源税的征税定额是按照不同的应税资源品种分别确定的,若对同一种应税资源区别不同用途确定征税定额,不仅违背了上述原则,而且容易产生税负不平的矛盾,也不利于征收管理。因此,资源税的征税定额应按资源产品所含的元素成份确定。
四、关于租用土地开采应税资源产品如何确定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对类似某水泥厂租用乡(镇)土地办厂,就地取材,并以根据开采数量付给工资的形式组织当地村民采石的情况,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确定为水泥厂而不是乡(镇)。
五、关于地下水和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地下水和矿泉水虽属矿产资源范畴,但最终应归入哪一类资源目前尚无定论。因此,我省对这两种资源暂缓征收资源税。
六、关于资源税减免税权限能否下放的问题
为严格依法治税,保障政策法规的统一性,资源税的减免税权限仍应严格依照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