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枣住建房字〔202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9月3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2020年7月28日-2025年7月27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现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行为,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和信用等情况,每年度公布推荐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就项目概况、评估范围、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数量、评估期限等向评估机构发出报名通知。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户数1000户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投票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日将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抽签或摇号活动,逾期不参加的被征收人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集中投票结束应当场组织公开唱票,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当选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低于30%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条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和公证机关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项目出资人应将评估委托费划拨到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贿赂或回扣、恶意压低收费、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2015年7月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枣住建房字〔2015〕33号)同时废止。
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来自: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7-29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于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就项目概况、评估范围、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数量、评估期限等向评估机构发出报名通知;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同一标准。《办法》有利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惩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二、出台文件过程
根据省、市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了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先后学习和研究了周边地市的经验和做法,召集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举行政策座谈会并多次征求意见,之后形成《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初稿),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发,有效期为5年。
三、出台文件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应遵循程序、如何进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
(二)对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做了规定。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三)明确了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项目出资人应将评估委托费划拨到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评估机构。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2015年7月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枣住建房字〔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