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3.12.10】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2015-12-10 平政发〔2015〕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平政发〔2020〕13号)规定,(一)将第一部分第(一)款第1、2项,第(二)款第1、2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1、2项,第(二)款第2项“交通建设基金”后增加“地铁建设基金”。
(二)将第二部分第(三)款“收回市级及以上”修改为“收回市级”。
税谱®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1〕13号)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12.10
税谱®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3.12.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2015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平度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盘活挖掘各类存量土地潜力,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平政发〔2013〕28号
)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土地征收出让
(一)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出让。
1.增量集体土地征收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作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廉租住房保障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以下称三项资金),余额部分30%拨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支出及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开发区、东阁街道、同和街道、李园街道和凤台街道按照余额部分10%的标准拨付土地出让收益,其余镇(街道、园区)按照余额部分20%的标准拨付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2.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作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三项资金,余额部分30%拨付镇(街道、园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支出及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三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作为专项资金拨付镇(街道、园区),专款用于农民住房建设、新型社区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基础教育支出。
(二)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
1.增量集体土地征收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后,作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三项资金,余额部分的70%拨付被征地村庄所在镇(街道、园区),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30%拨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支出及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
2.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社会保障费、地铁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作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三项资金,余额部分的70%拨付被征地村庄所在镇(街道、园区),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30%拨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支出及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
(三)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拨。
土地用途为科教、医疗卫生的公益事业划拨土地,参照出让工业用地所在基准地价核算政府出让净收益,净收益的30%补贴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支出及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
(四)属于国家投资的大型项目,征地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
(一)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出让。
1.企业、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出让。(1)收回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现状用途出让评估地价的50%确定土地补偿费;收回企业、个人使用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现状用途评估地价折算剩余年限的价款确定土地补偿费。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现值给予补偿;地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余额部分为市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三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相关镇(街道、园区),专款用于农民住房建设、新型社区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基础教育支出。
(2)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企业国有土地,对其地上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政策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执行。
2.收回镇(街道、园区)机关事业单位或村集体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作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三项资金,余额部分拨付镇(街道、园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三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作为专项资金拨付镇(街道、园区),专款用于农民住房建设、新型社区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基础教育支出。
(二)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
1.收回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现状用途出让评估地价的50%确定土地补偿费;收回企业、个人使用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现状用途评估地价折算剩余年限的价款确定土地补偿费。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现值给予补偿;地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支出。
2.镇(街道、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和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余额部分拨付镇(街道、园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优先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并折抵地面附着物等收回土地补偿。
(三)收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不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支出。
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
破产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拨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30%的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平度市农业局关于村级土地增值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平农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政策发生变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和各种规费的收取标准根据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六、纳入市政府旧城改造范围的各类用地,按市政府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0日。
来源:平度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