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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及其实施条例、《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 ( 2019年第2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研究,现将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实行目录式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纳税人和车辆名单提供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传递至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纳税人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时即可享受减免,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只需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即可自动完成减免。


二、新购置的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在购置当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暂沿用原方式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宜。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再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共交通企业名录及车辆变动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切实减轻我省公共交通企业办理涉税事项负担,实现车船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 ( 2019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所称公共交通车辆,是指根据《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三条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县城区域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乡镇、村与县城、乡镇之间、乡镇与县城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农村公共交通车。


(二)为有效简化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节省办税时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规定:“我省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实行目录式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纳税人和车辆名单提供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传递至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纳税人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时即可享受减免,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只需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即可自动完成减免”。


(三)《公告》对新购置的公共交通车辆办理减免税流程进行了明确。因当年新购置公交车辆的相关信息还未维护至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暂沿用原方式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宜。


(四)《公告》明确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形。针对一些公交车辆存在使用性质转为非公交用途的情形,规定了此种情形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五)《公告》明确了税务、交通运输及保险监督管理等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事项,加强了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六)《公告》宣布《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