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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潍自然资规〔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 ( 2022 年3 月 11 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规范不动产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方式公告如下:

  一、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二、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

  2.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8日



解读《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我市市区自开始房屋登记以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在申请登记时一直采取只登记夫妻一方姓名的方式,而在该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处分时,实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办法,以判断夫妻对不动产的共有关系。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尤其是《物权法》实施后,这种登记方式易于造成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给居民登记带来不便,也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为此,我们经过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征求市区相关人民法院意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二、出台依据

  该《公告》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定。 《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出台目的

  解决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的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重要举措

   1.自2020年11月1日起,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实行先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方式,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由双方申请,自愿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另一方签署放弃声明。按照这种方式登记的不动产,以后再处分时,可由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相关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2.对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但属于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仍然由双方申请,审查婚姻关系。

  3.对以非公证继承方式转移登记和房改房等使用了夫妻对方工龄优惠的特殊住房,视为夫妻共有,仍需双方申请。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9-28 有效范围: 山东 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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