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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人社规〔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社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2.02)》 ( 2022年2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

现将《潍坊市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



潍坊市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保证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信息数据;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的信息数据;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扶贫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贫困人员有多重贫困身份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代缴保费的政策,负责将各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将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并将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个人账户中。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建立贫困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管理。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



第三章  信息核对



第五条  县级扶贫办、民政、残联将各自管理的贫困人员信息数据及时准确提供给县级人社部门。

第六条  县级人社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信息,按照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分别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贫困人员代缴全部最低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县级扶贫办、民政、残联将各自管理的贫困人员信息电子数据和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数据报表,及时准确提供给县级人社部门。

第九条  县级人社部门将各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将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将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  贫困人员有多重贫困身份的,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代缴保费的政策。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待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参保贫困人员,各镇、街道要主动联系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参保。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配合,确保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对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一)对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思想不重视, 宣传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贫困人员信息数据不准确,造成应保未保或错保的;

(三)贫困人员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及时,造成补贴政策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