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13〕
47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
就业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甘政办发〔2013〕92号
)
精神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
(一)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二)非公有制企业对其招用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甘政办发〔2013〕92号
)
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1〕145号)规定执行。
(三)对非公有制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甘财社〔2011〕145号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按照
甘政办发〔2013〕92号
、甘财社〔2011〕145号文件要求,对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接纳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本企业(单位)见习,并提供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程序按照甘财社〔2011〕145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照省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
甘政发〔2012〕116号
)、
甘政办发〔2013〕92号
和省上有关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企业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市场准入、场地帮扶等的优惠政策。
(六)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者,给予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甘财社〔2011〕145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服务工作
(七)当年一次性招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50人以上(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人才招聘会时,免收当次入场费。
(八)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报考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实践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九)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供“一条龙”服务。
(十)各级人社部门要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十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全面落实对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允许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要积极举办非公有制企业专场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高校校园大型招聘活动,经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各地各高校要积极举办网络招聘活动,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的方式,简化招聘流程,提高招聘效率。
(十二)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将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全民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加大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作用,通过建立创业平台和富有创业经验与创业能力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专业教师的指导,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展示、评估、筛选和跟踪服务,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力。
(十三)各地、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培育体系,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要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切实降低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
(十四)各高校、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校企合作,积极组织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见习实习。各高职高专学校要采取学校进企业、劳动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高校和非公有制企业有效衔接。
(十五)各地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各类高校,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掌握职业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要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满足初次上岗需求,缩短就业适应期。要切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十六)各有关市州、高校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拓宽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四、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合法权益
(十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保障毕业生各项权益。要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切实做好各类招聘活动的安全规范管理。
(十八)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会同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等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宣传
(十九)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要加大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和社会氛围。要重点加强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提普通高毕业生和非公有制企业对各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要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关注、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普通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价值。
六、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二十)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信息、套取、骗取各项补贴资金的非公企业,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以罚金并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甘政办发[2013]9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