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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奖励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枣庄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二)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1.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每分奖励300元。

2.运动员参加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全国及以上比赛和输送,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每分奖励300元。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1.教练员注册训练的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给予奖励。

2.输送到上一级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奖励名次并计入代表团金牌总数、团体总分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给予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其市级输送教练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八条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情况经由所在训练单位审核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市级预算。

奖励申请需提供:训练单位申请报告、参赛运动员所在单位或其他隶属单位的有效证件、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等。

第十三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奖励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解读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时间:2021-11-19
11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枣政办发〔2021〕15号),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竞技体育不断改革创新、调整项目布局,竞技体育人才效益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了一批全国冠军和世界冠军,我市运动员连续在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荣获多个项目冠军,为国家赢得了荣誉,为家乡增添了光彩,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鼓舞了士气,提振了精神。对于以前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我市没有相关奖励政策依据,都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予以奖励。

二、出台目的

完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有必要借鉴其他地市的做法,研究制定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以此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再接再厉、为国争光。

三、决策依据

制定《奖励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奥运中国计划纲要》《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充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起草工作中,市体育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国家、省、兄弟市(青岛市、淄博市、济宁市、威海市、临沂市)各级重大体育竞赛奖励政策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区(市)体育部门、部分体育训练单位及利益相关人群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吸纳,形成了《奖励办法》(合法性审查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

四、重要举措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奖励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赛事奖励范围、受奖励人群、奖励标准划分和奖励资金渠道。

(二)第二章“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标准分三个层级,一是参加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二是参加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三是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给予相应奖励;获得省运会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每分给与相应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之外的国际级和国家级重大赛事获得优异成绩,并被计入省运会奖牌和总分的,或者因输送优秀运动员被计入省运会奖牌和总分的,按照省运会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第三章“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就受奖励人员的成绩统计、奖励申报、奖励资金管理、个税缴纳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奖励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限。

五、执行标准

《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体育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1315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