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
兰政发〔2016〕7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
为有效推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要求,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库存不大,但存在个别区域销售相对滞后的实际,为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号)和《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
》 ( 甘政办发〔2016〕22号
)等文件精神,落实因域施策、多措并举要求,有效化解房屋库存,引进人才,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产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采取鼓励支持、政策引导、补贴补助等有效措施,以住房消费带动区域经济,确保区域内房屋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12个月内,推动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
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
四、主要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
1、对与兰州新区及兰州高新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及就职员工,给予安家补贴或支持其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借鉴外省市去库存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做法,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支持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鼓励企业进驻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支持企业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购买或租赁新建商品房。
4、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在适用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购房人家庭实际有几套住房,都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比例20%、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5、鼓励住房消费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支持农民(或农民工)购房
1、切实做好支持农民在适用范围购房信贷工作,落实“农民安家贷”信贷政策,“农民安家贷”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20%。对首付款达到30%以上的客户,房贷利息最低可按基准利率基础下浮15%执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媒体机构积极联合,组织进城农民和农民工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民购房负担。
2、非城镇户籍人口在适用范围内购房的,鼓励选择落户为城镇户籍;可自主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子女入学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待遇。
3、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或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或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推动房地产供给侧改革
合理安排住房及其他用地规模,在土地供应和未开发用地转型利用方面,优先支持用于教育、新兴养老、文化、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允许调整新建房套型结构,对于已经规划审批,但尚未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相应合理的结构调整;鼓励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的方式进行合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
(四)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建立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商品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改造成为电商用房、都市“创客空间”等顺应市场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要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9-30
有效范围:
甘肃
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