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9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