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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税四字〔1992〕5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2-07-11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未废止条目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同时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