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7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30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817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资格审批事项后,各市要认真做好对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管理,严格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扣缴义务人要按照税务系统票证管理办法持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簿办理领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等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检查,发现扣缴义务人发生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8〕49号
)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